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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法院对征收土地附着苗木实施强制清理
  发布时间:2015-01-15 11:02:03 打印 字号: | |

        2014年6月30日至7月1日,赛罕区法院在东古楼村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苗木进行了强制清理。此次执行,由赛罕区政法委牵头,公安、城管、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出动力量配合,区人大、区检察院、林业主管部门及鉴定机构全程监督。此次强制执行,为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1992年,东古楼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金喜荣、徐金荣签订《承包改造撂荒地合同书》,承包期限至2012年12 月底。后东古楼村委会与其他两个邻村发生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将金、许二人承包土地面积由700亩变更为220亩。承包期间,金、许二人在承包地种植大量苗木,并建有其他附着物。合同期满后,金、许二人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强行侵占土地不予归还,并拒不清理苗木及其他附着物。2013年6月7日,东古楼村委会将金喜荣、徐金荣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将220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自行清理并恢复原状。

        2013年7月17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喜荣、徐金荣向原告返还其承包的集体土地220亩。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呼市中院二审判决金喜荣、徐金荣向赛罕区东古楼村委会返还其承包的集体土地220亩,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土地恢复原状。

        终审判决后,金喜荣、徐金荣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东古楼村委会向赛罕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赛罕区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2014)赛执字第359号执行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承包土地220亩并恢复原状,但被执行人金喜荣、许金荣未按执行期限履行。本院遂于2014年6月11日张贴迁出公告,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由金喜荣为法人代表的内蒙古鑫荣森林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以2012年11月22日呼市林业局为其颁发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2日),因此该地上附着苗木归鑫荣公司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后经审理赛罕区法院作出(2014)赛民执异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鑫荣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二、法院多方协调 确保依法执行

        近年来,一批重点工程和项目相继在东古楼村立项规划并投入建设。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308”工程是自治区和国家安全部的重点工程;内蒙古消防总队办公大楼建设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期工程建设均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特别是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建设项目是自治区成立70周年的献礼工程。东古楼村诉金喜荣、徐金荣一案中涉及到的220亩土地也属于上述工程的征地范围,由于这部分土地不能恢复原状,上述工程建设均受到重大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308”工程因苗木不能及时清理致使区域内规划道路无法施工,核心工程难以对接,一年多来无法进行整体搬迁;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期工程由于地基开槽需经过涉案土地致使工期拖延6个多月。为推进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赛罕区委、政府和林业等部门几年来多次与金、许二人协调沟通,敦促其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金、许二人始终拒绝主动清理苗木及附着物,并要求巨额赔偿金,220亩土地成为阻碍工程建设的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为全面贯彻“8337”发展思路,为自治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院党组迎难而上、敢于担当,充分发挥善于啃“硬骨头”的精神,组织精干力量认真研究案情并制定工作方案,力求此案圆满执结,并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执行法官多次向二被执行人宣讲法律法规,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二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甚至对法院干警出言威胁恐吓,拒不履行义务。基于此,赛罕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区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为妥善执结此案,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赛罕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220亩土地中的12.963亩上的苗木价值进行了价值鉴定和评估,并于2014年6月26日就强制执行涉案地上苗木的有关问题向呼市林业局致函,呼市林业局复函法院,认为涉案土地不属林地管理范围,可视为苗圃,不需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可对地上苗木依法进行强制清理。

        经过认真研究,赛罕区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决定于6月30日对该地块苗木进行强制砍伐清场。在赛罕区法院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与有关负责人多次约谈后,于6月29日,由赛罕区政法委主持召开了东古楼村涉案土地附着苗木强制执行协调会,邀请自治区安全厅、赛罕区区委、区人大、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区林业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进一步讨论完善了赛罕区法院执行预案。

         三、依法强制执行 维护法律权威

        2014年6月30日,赛罕区法院出动40余名干警,由赛罕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永贵为第一责任人,在公安、城管、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调集260余名工作人员,冒雨到东古楼村对220亩土地上附着苗木其中的12.963亩土地上苗木和阻碍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槽施工的地上附着物先行强制清理。

        为防止被执行人做出过激举动,确保案件安全、顺利执结,赛罕区法院先期作出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均提前制定了应急方案,整个执行过程依法规范进行。经过近两天的艰苦奋战,强制执行行动于7月1日顺利结束。

        此次执行行动是赛罕区法院近年来最大规模的强制执行行动,既彰显了法院保护国有财产、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与执行力,又体现了严格依法文明执行、规范执行的法律精神。此次强制执行圆满结束,保证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308”工程整体搬迁及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期工程地基开槽建设顺利推进,也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震慑,为下阶段剩余土地附着苗木全面清理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