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赛罕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我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承揽了呼市赛罕区巴彦镇大学时光工地的土建工程,开发商于2013年11月21日将工程款全部结清,但张某拿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罗某等1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94340元。2013年12月16日,呼市赛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张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张某仍拒不支付。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将拖欠的工资全部结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且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