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
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本院管辖权有异议,也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
起诉人需要提交被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以区分同名问题;起诉人需要提交被告、第三人的空间信息,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避免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可能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法律后果。
四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经审判员许可,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院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9.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五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
判决离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七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否则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或者转移已冻结查封的财务款项;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等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