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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15-03-31 11:48: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赛罕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辆无牌照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2014年4月6日早上,被告武某驾驶环卫局的无牌照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沿赛罕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茂盛营村村口时,与沿金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韩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经交管部门认定,武某某与韩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原告韩某某诉至赛罕区法院,要求被告武某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卫局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0万元。因武某某驾驶的环卫局的无牌照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武某某和环卫局共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

        但保险公司以环卫车辆没有牌照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在环卫局同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条款第6条第10项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无行驶证、或号牌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环卫局认为,环卫车辆因为特别原因,没有办理号牌,但车辆在无牌照之前就上了保险,即保险公司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法院经多方研究认为,该车辆为环卫局在2011年购买,自2011年起,已经四次同中国人保财险签订保险合同。而这四次合同签订时该车辆均没有牌照,应视为保险公司知情。保险公司在明知原告投保车辆无号牌,确连续四年为其承保,说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该合同依然有效。后经多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武某某和环卫局自愿达成协议,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韩某某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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