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理国之道,在于作为中国司法的公平正直,改革至今;司法改革的核心主题,即为重中之重,更是难上加难。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人民对法治的需要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受到良好的效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维护社会的平衡,而这种平衡是体现在各个方面当事人之间的,概括起来就是公众。只不过是他们在不同的现实案件中所代表的利益不同。他们的利益在各案中虽小,但如果得不到解决。释放到社会上去,就形成了巨大的法制问题!如果那样就说明法制的滞后。如果没有爆发严重后果,说明公众在主张权利维护自己利益不够充分。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以审判方式的改革为中心,围绕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超审限’,执行难等问题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和改革,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肯定。但是,就当前司法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离人民大众的期望尚有较大距离,这一方面与人们的价值观存在一定的关系,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过去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多问题。第一,举证期限与实际上的价值挂。为了发现绝对的真实,避免出现错案,案件的审限既可以被无限的延长,这是典型的实体高于程序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的形成一方面与法官个人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观念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没有明确,具体的限制,这就导致当事人可能在任何时候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而去终止或推翻一个已经已经生成小的判决,或者以收集一个新的证据为由而无限期的延长案件的审限。面对这种窘迫的证据规则和诉讼制度,一个因缺少专业训练而又虑及发生“错案”的法官只能以牺牲时间来与当事人一起等待那个永远都可能出现不了“重要证据”。这种以发现“绝对真实”为其价值取向的证据制度的缺憾与法官整体素质局限性的结合,是当前超审限案件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有错必纠与再审“无限”。再审程序作为对既判案件的一种补救制度,它在制度设计上受一定价值观的指导和制约。多年来,我们在再审制度的设计上一直以“有错必纠”为价值取向,这就导致对既判案件提起再审程序时主体的多元性和理由的广泛性。“有错必纠”原则的思想基础是实体至上的价值观和结果之上的利益观,它们共同的特点是轻视程序自身的价值。由于我们对“错案”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加之形成“错案”的原因的大部分源于我们在程序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疏漏,这就导致再审程序可以被反复提起,司法的效率因这种重复审判的过程而逐渐降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非常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为确保这一任务的完成,《民事诉讼法》第8条还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民事诉讼法的便民原则。《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党“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政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运行机制存在制度性障碍,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塑和完善,要改革必须明确改革方向即目标。进行司法改革要达到的目标什么?我们认为,政府要收缩自己的权力,政府必要的管制权力也逐渐纳入法治框架内,而这样的制度安排将扩展公众的权利,公众与政府、社会上的不同利益群体将会在法治的平台上理性地互动。这正是一条通往和谐社会之路。司法权的改革必须朝着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独立、权威、多方向发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凡是有人群且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就有公正问题的发生,对公正的追求是人类的本性。公正包涵公平和正义。
司法独立。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司法独立的三个特征:专属性,审判权只属于宪法、法律规定的法院,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行使;排他性,法院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外界无权干涉;合法性,法院执法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不受法外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包涵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即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司法行政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干涉和制约。外部独立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法院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司法权威。法治的社会最起码的要求是法律至高无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强制性,维护其应有的权威。司法权威表现为:最终裁决权,即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代表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现有的司法裁判;司法秩序的不可侵犯性,司法公正首先表现为程序公正,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应严格遵从法定程序;仪式的权威性,法院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地方,因此司法活动必须体现庄重、庄严,审判活动要遵照法定程序和一定的司法礼仪,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此才能体现法院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上三点是相互关系的,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司法不能独立,司法公正就难于保证,司法权威就无法树立,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就难以落实。
我们的观点还不是很成熟但我们认为在司法改革新篇章开始之际,理论界要为改革事业奉献更多的聪明才智,就必须对自己的过去进行理性地思考,反思在学术研究方面还有哪些缺陷以致影响到了对司法改革问题的正确认识。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是首先考察外国(一般是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制度构造,然后指出中国制度中与此不符之处,最后指出中国的法律应当如何规定、制度如何构建等。而对于这些规定、制度在外国存在的背景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历史、人文等环境却极少提及,对于中国移植这些规定、制度可能会在实践中引发什么样的症状也很少进行论证,所以许多研究常常是书斋成果,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学者注重比较研究,却很少进行实证研究。我们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我们要在司法实践中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司法的一个重要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争议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和广大的公众共同组成的有机体。两者相互作用,两者不可以此消彼涨,两者缺一不可。
对现在司法体制进行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的改革,只是为树立司法权威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在全社会真正树立司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还必须加强法律文化自身的建设。首先,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改革的实践离不开改革理论指导。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关系的重大变化,也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既有体制的阻碍。我们只有发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创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司法改革理论,才能最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间各国国情的司法改革路径。实践证明,一切机器的照抄照搬西方现成司法制度的做法和尝试最终都因严重的“水土不服”而告失败,这种失败所产生的后果常常使已经树立的司法权葳重遭毁灭。因此,用科学的司法改革理论来指导和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洗发改革实践,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条件。其次,通过新闻媒体强化大众对司法权性质与功能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对司法的认知水平。司法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司法权性质与功能的认识。手建国初期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人们关于将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一切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相混淆。这种观念一方面导致我们在解决法官待遇和树立司法权威时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攀比、牵连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另一方面也容易将大量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都被戴上“司法腐败”的帽子。所以通过新闻媒体等一切舆论工具来培养大众对司法权概念、性质、功能与意义的认识,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前提。因此,我们丝毫不能轻视和放弃意识形态领域内不同文艺形式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的特有作用,而是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去树立和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的新形象。
赛罕法院立案一庭 张 彪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