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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法律分析

作者:周纬  发布时间:2015-06-05 10:58:26 打印 字号: | |

高校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法律分析
周纬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审判员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庭长助理(挂职)


摘要: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以及我国高校社会化,开放化程度的提高。由于校园道路交通的固有特点及校园道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校园交通安全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因为校园交通事故事发的特殊位置,即发生在校园内,故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别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案件受理的案由、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都具又一定的特殊性。笔者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给出相应的诉讼指导以及控制此类事故发生的对策。

关键字:高校校园  交通安全  侵权  法律责任

目  录

引言 - 3 -
一、 我国高校交通安全的现状 - 3 -
(一) 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概述 - 3 -
1、 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的涵义 - 3 -
2、 高校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 4 -
(二) 高校交通安全的状况 - 4 -
1、 行人多、自行车多,驶入的机动车辆不断增多。 - 4 -
2、 道路狭窄拥挤 - 5 -
3、 校园交通管理滞后。 - 5 -
4、 学生安全意识不强。 - 5 -
5、 对校园内交通道路管理,执法及法律依据欠缺 - 5 -
二、 涉及校园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分析 - 6 -
(一) 对此类案件诉讼时适用不同案由的具体分析 - 7 -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7 -
2、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8 -
3、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9 -
4、 侵权责任纠纷 - 10 -
(二) 证据与举证责任分担 - 10 -
(三) 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 11 -
(四) 具体案例分析 - 12 -
三、 控制校园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 - 14 -
(一) 针对事故当事人 - 14 -
(二) 校方管理制度层面的完善 - 15 -
1、 交通设施 - 15 -
2、 校园车辆通行的规章 - 15 -
(三) 法律规范方面的完善 - 16 -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校园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高校校园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校园进出车辆不断增多,校园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校园交通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各涉案主体此类事故中的责任分担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旨在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 我国高校交通安全的现状
(一) 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概述
1、 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而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大学(拉丁语:“UNIVERSITAS”,“全”)是高等教育和研究的授予在各种学科学位,并提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机构。 “大学”是从拉丁语派生UNIVERSITAS magistrorum等scholarium,这大致意思是“教师和学者的社区。” 指学校内供休息、观赏的园子。亦泛指学校范围内的地面。 叶圣陶 《友谊》:“平常日子爱到哪儿就到哪儿,校园,操场,图书室,实验室,还有学校以外的公园和街市。” 陈毅 《初游青岛》诗:“工人正上工,学生赴校园。” 校园交通安全,则将上述状态的研究范围限定在校园这个范围之内。校园交通安全意味着在校园内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校园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而又相对独立的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以及今年来高校校园的开放程度增加,受人、车、路、环境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只要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2、 高校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高校是培养社会建设人才的重要基地,与高校交通安全最直接相关的就是在校园内生活学习的广大师生。
首先,高校校园交通安全,是高校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保障,师生正常进行学习生活的基础。
其次,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校园交通安全对城市交通也会产生主要影响。

(二) 高校交通安全的状况
1、 行人多、自行车多,驶入的机动车辆不断增多。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工业产品的产量和交通运输规模的急剧扩大。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突破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近2.8亿人。其中,汽车达1.37亿辆,。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私家车快速进入普通人家。当然,也有增长的车辆进出高校校园,必然会产生较大的环境影响。而在高校校园内,人们主要的出行方式还是步行,或者自行车。
2、 道路狭窄拥挤
与公路相比,高校内道路相对狭窄,但校园人员居住集中且人数众多。高校校园内,一所普通的高校就有几千字上万不等,每逢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车流高峰。特别是高校大门口的瓶颈现象以及有些车辆在校园里行驶速度过快,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高校校园周边的居民常把校园当做他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校园越来越向公园,人员熙熙攘攘。
3、 校园交通管理滞后。
高校校园道路建设与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滞后于高效规模的发展。通常校园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理,校园道路都不宽,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
4、 学生安全意识不强。
有些同学违章行驶,给同学的生命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在骑单车是做一些危险的动作,给自身和乘车人带来威胁。这些都是缺乏安全意识的表现。
5、 对校园内交通道路管理,执法及法律依据欠缺
随着高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之间日渐频繁,外界与高效的业务联系也不断增多。从而导致进修培训等社会车来那个大混杂。且外来车辆对高校道路、交通管理及停车场情况不熟,校园范围内有无法交管执法部门,从而进入较远后乱停乱放。而一旦发生事故,应如何处理,没有规范化的解决途径。当事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也不会出具相关的事故认定凭证。这对事后纠纷的解决也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 涉及校园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分析
一方面是机动车辆的增加,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突破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近2.8亿人。其中,汽车达1.37亿辆,扣除报废量,增加1651万辆,增长了13.7%;2013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近2.8亿人,全年新增汽车驾驶人1844万人。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12596件,2011年为74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2012上半年,新受理的案件更是达到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
另一方面是高校日益社会化,高校校园形式逐渐由封闭化向开放化发展,校园交通机动车行驶比例不断增加,校园内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类案件的数量也不断上升。而校园内部的道路交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指的“道路”范围内,在校园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 对此类案件诉讼时适用不同案由的具体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交通事故的案由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校园交通事故因为其事发的特殊位置,即发生在校园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又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能直接适用此案由。而此类案件具体适用哪类案由,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看到,同是一类案件,但出现了很多不同的案由。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章第48一53条的规定。
此类案件的被告方,往往会主张,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通事故”。而是否应界定为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也是莫衷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对比之下就会发现,后者没有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两者对道路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 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但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案由来看,并未强调事故发生的地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故笔者认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案由进行审理并无不妥。
但是,如果公安局以事发区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为由,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双方责任,就需要法官进行综合的判断。

2、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上属于特殊主体责任。这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曾经被解释为监护责任的部分变更。近年来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人,逐步将教育机构责仟理解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种认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采纳。 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而在高校校园中,学习和生活的人绝大多数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由此可知,只有在高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原告选择此种案由进行诉讼,应当注意,本案追责的对象为高校。且当事人有义务证明校方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高校存在过错,多数情况下并不容易。如果原告仅认为校方未尽到对驶入车辆的管理义务,这是很难举证的。因为,高校内是较为开放的,如果校方并未明令禁止车辆驶入,很难将事故原因归结为校方的过错。

3、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以这一案由提起诉讼是从发生损害结果的角度考虑,所以使用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这一案由,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涵义和上者是一样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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