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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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是各种利益冲突难以自身调和达到相对尖锐的体现。我院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积极地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打击犯罪,为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
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我院共审理各类案件3297件,其中刑事案件287件,民事案件2312件,行政案件25件,执行案件665件。
刑事案件共涉及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交通肇事、挪用公款、贪污、玩忽职守、强奸、猥亵儿童、强迫卖淫、非法拘禁、贩卖毒品、赌博、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重大责任事故、招摇撞骗、过失致人死亡、破坏电力设备、非法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窝藏包庇,共28种犯罪行为。
民事案件共涉及37类案件,包括离婚、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劳动争议、人身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所有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无效婚姻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排除妨害、抚养费、房屋产权转让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纠纷、债权转让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定继承、返还原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林权纠纷、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当得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相邻通行纠纷。在所审结的1288件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250件,合同纠纷1317件,权属侵权纠纷745件,特别程序27件。
二、主要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案件的发案动因分析
1、故意伤害案的发案特点:
(1)因田土、农作物等纠纷加上双方语言过激而发生;
(2)因婚姻家庭或复婚无望,或疑第三者插足、向第三者泄愤,或年青人恋爱中情敌矛盾而发生;
(3)因相邻关系产生积怨,矛盾得不到合理解决、调整而发生;
(4)因民间借贷不还,催收款行为不当、过激致伤害案发生;
(5)路窄相遇互不让路、相互意气致伤害案发生。
2、新型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
(1)传播淫秽物品:用于宾馆旅店经营而吸引住宿人员,从而广泛传播淫秽物品;
(2)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被告人恶意逃避债务,恶意隐瞒可以履行债务的能力而发生。
3、离婚案件的发案原因:
(1)因生活琐因口角打架引发离婚;
(2)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表现为“闪婚”、“闪离”;
(3)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首先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其次,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诱惑另寻新欢,导致婚姻走向破裂;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
4、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的发案原因:
房地产开发过程时间长、问题多,商品房买卖涉及的内容广泛,资金对双方而言极为重要,加之一些客观条件的变故,导致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遂酿成纠纷。
三、预防犯罪,预防纠纷矛盾发生的途径
鉴于本年度本院审理情况,现就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如何预防发表初浅意见。
1、加强利害关系的教育,教育当事人冷静考虑伤害的后果。
从前述分析中发现,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虽然起因各异,有的是因为相邻关系、田土纠纷、婚恋家庭、借贷不还等等不一而足,但对双方不能冷静的对待所面临的问题,处理时情绪过激、失控,方法不当,是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案件发生后,多数当事人后悔不已,不是自己受到了伤害,就是自己锒铛入狱,不是经济财物受到损失,就是耽误生产劳动,还伤了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可以说是两败俱伤,让纠纷中的当事人自觉产生良好的自我约束习惯。因此,加强当事人对伤害案件后果的预期是预防故意伤害案的重要方法之一。
2、强化基层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村组、居委会的调解职能。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帮助化解家庭、邻里等纠纷;以公安机关为依托,发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自治作用,加强对社会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个体从业人员等管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帮教措施,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
3、加强司法机关联动,构建打击犯罪的合力。故意伤害案发生后,基层司法组织和公安部门要及时证据的收集。个别故意伤害案由于案发时重视不够,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人不愿作证等诸多原因,使案件复杂化。查办和预防故意伤害案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与法院、公安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制定协调工作机制,对疑难问题共同探讨研究。发挥审判职能,惩治犯罪、定纷止争。依法惩治故意伤害犯罪,并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维护被害人利益,防止矛盾激化。
4、重视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犯罪。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尽可能给失足未成年人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要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坚持“打击有力,惩罚适度”,坚持“综合分析, 慎捕慎诉慎判”,坚持“严格执法与执行刑事政策相结合”,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相结合”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