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5月,某物业公司起诉杨某支付逾期应交纳的物业费,杨某辩称,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与收费标准相一致的物业服务,拒绝缴纳物业费用。同年7月,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赛罕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代理审判员云洋:经查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该小区委托给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杨某系该小区业主,受到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的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杨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此案中,杨某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不相符、存在服务瑕疵,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向其主张并督促积极改进,杨某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依据不足。此外,因受众群体广、管理事项多,物业单位提供服务与各业主衡量之标准可能无法吻合;各业主对权利义务重点与物业单位提供服务基准点可能存在出入。故双方应以小区和谐为重,秉承宽容理解之念,友好处理纠纷、妥善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