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邰先生之子邰某某系内蒙古英都公司员工,2014年12月12日,因上腹痛,经休息症状不缓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呼吸停止,心源性猝死。邰先生与内蒙古英都公司对邰某某死亡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2月16日至18日期间,邰先生在内蒙古英都公司所经营的饭店门前摆放花圈、焚烧纸张,打砸经营场所将饭店的桌椅掀翻,并在饭店门前张贴白色条幅引起行人的围观。内蒙古英都公司认为邰先生的行为对其信誉遭受损害,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邰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维权行为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认为:内蒙古英都公司是一个经营餐饮类的单位,邰先生在其营业场所的外面摆放花圈、焚烧纸张、掀翻桌椅的行为,对内蒙古英都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及名誉的损害,并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邰先生应当对内蒙古英都公司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