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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闻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王国荣  发布时间:2015-09-08 15:29:56 打印 字号: | |
  呼和浩特市闻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1415号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3、当事人

原告:原告呼和浩特市闻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世纪大道北侧闻都雅苑小区西侧63号楼北侧门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潘建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昕睿、朱旦,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张松涛,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闻都新苑小区9栋2单元4楼西户。

【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为闻都新苑小区9栋2单元4楼西户业主,但未入住。被告自2011年至今未交纳物业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赛罕区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进行抗辩并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原告向被告主张物业费的同时,即原告在提供资质证明等表面证据同时,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为业主提供了相关服务,证明其已履行给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同时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事由不予认可。因为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所有业主共享的公共区域,所有业主对该公共区域既享有权利也应承担义务。所以是否使用自己所有的物业与应承担的交费义务不具有关联性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闻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松涛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件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提供了物业服务及服务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根据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及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应负举证责任。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因为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所有业主共享的公共区域,所有业主对该公共区域既享有权利也应承担义务。所以是否使用自己所有的物业与应承担的交费义务不具有关联性

承办人:王国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