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闻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0744号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3、当事人
原告:原告荣金亮,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太平庄村1小队。身份证号码150105195703044011。
委托代理人刘珊娥,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呼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太平庄村委员会。住所地呼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太平庄村。
负责人郭俊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被告太平庄村委会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位于养鱼池南的4.6亩及养鱼池北2.4亩承包地违法收回,建造了蔬菜大棚,在建大棚时将原告建的农田配套水利设施毁坏,使得大棚周围的其他承包地无法灌溉,从而无法耕种和经营,而大棚建成后却承包给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从2012年被告村委会非法收回原告承包地至今,被告即不给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退回承包地,使的原告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赛罕区法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诉请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未与原告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亦未实施妨害原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非本案明确被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荣金亮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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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该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侵权主体的认定。本案中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受到了侵犯,但侵权人是谁?原告没有搞清楚。2012年被告以建蔬菜大棚的名义同被告协商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的事宜,但原告未同意,此事搁置。同年被告将已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协议的土地交与他人经营,该使用人在经营其土地时未经原告同意就侵占了原告的承包地,所以本案被告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另外,本案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荣金亮的起诉,是为了兼顾农民的经济利益。
承办人:王国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