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及队伍建设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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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主要是指对审判工作所产生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提炼、分析的过程。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调整审判活动运行的重要依据,它对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一)结合我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司法统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人员配备不足
我院专职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仅一人,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全由一人负责,不仅工作量巨大,还容易产生工作思路禁锢、分析角度单一等问题,不利于全方位分析提炼统计数据。其他从事司法统计的人员均是各业务庭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兼职担任,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的统计学基础,又没有受过任何专业的培训,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统计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极易出现统计误差。多年来,业务庭的各类报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形。
2、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准确
司法统计的数据是法院干警工作业绩和质量的数据体现,也是决定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故各法院在报表的时候难免避重就轻、“扬长避短”、“添油加醋”,通过编造数据或是隐瞒数据来提升本院的名次。如此现象的存在,使数据之间衔接不够、不能匹配,统计部门采集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瑕疵。实事求是是统计的灵魂,真实是统计的生命,只有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才能正确发挥统计工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一功能。
3、统计方法不科学,统计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目前各级法院实施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的各项指标中,存在很多不合理且不符合实际的问题,将其作为法院创先争优和评价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基本指标,与奖惩机制挂钩,会很不公平且有负面影响。这些指标中有些确实能够在客观上反映审判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对基层法院而言还能促成业务庭尤其是派出法庭之间的良性竞争(派出法庭因为受案范围的一致性而更具有可比性),对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其中某些指标是否与审判质量和效率有绝对对应的关系,能否客观反映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尚值得商榷。比如立案变更率,每个法院对立案审查都很严格,立案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个别案件因情况变化出现立案变更很正常,用此来考核法院工作不合理;还有一审和生效案件改发重审率,目前法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上级法院的法官业务素质不必然地高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加之社会现实中的人情因素,一审案件被改发并不必然说明一审判决有错误。当事人或本院院长有新证据、新情况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提起再审,是民诉法规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改变原判是很正常的,不一定是原判决的错误;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新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何种程序更是合理正常的,一味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并以此来考核法院工作业绩更不合理;当庭裁判率,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越来越复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重大,一味要求当庭宣判无法保证;结案均衡度,每个法院及每个审判庭甚至每个法官都会根据案件数量及难易程度来安排自己的工作,另外农村的农民当事人也会根据季节(农忙和农闲时节)来打官司,这不是法官能够控制的,一概要求结案均衡不符合实际,会造成弄虚作假的结果;一审服判息诉率,每个法官都想办好每个案件,提高案件质量是追求的目标,而息诉服判不是法官所能控制的,上诉是民诉法规定的司法救济程序,以此来衡量法官的工作业绩不公平不合理;又如调解撤诉率率,调解结案确实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点,如化解矛盾、降低了执行难度等,但是对调解率的过分追捧又会出现一些审判人员对该判决的案件不判决,压着当事人调解的情况,反而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完全是自愿的,非法官所能左右,过分追求会导致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和裁判自动履行率,现有的系统无法计算,这能反映当事人的诚信,却不应用来考核法院工作业绩。
(二)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加大投入
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工作全局中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其功用,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领导应该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让全院干警尤其是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端正态度,提高对司法统计工作意义的认识。具体如在每次的党组成员会议上,公布当月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结果,让院领导能够及时掌握本院审判工作的总体形势。又如在硬件方面,增加对司法统计部门的投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房,以实现司法统计的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此外,法院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负责人,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2、改善统计方法,强化统计分析
在统计的方式方法上面,要力求创新,避免仅依靠可以量化的数据来衡量审判工作质量。改变现今只从一头控制指标数值的绩效考核办法,司法统计指标的指数应控制在一个区间内,过高或是过低都是不好的,这也有助于从动机上解决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准确的诟病。
现在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实务方面,重数据,轻分析。虽然每月都会将统计信息表通告各个业务庭室,但是却没有针对该数据报表的分析报告,统计工作的价值也因此打了折扣。我们应当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多途径运用,广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从而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3、调整考核指标,使之科学化、合理化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不科学不合理的部分应予调整或删除,可以避免弄虚作假、片面追求各种数据的局面,使法院工作更加公平、透明和体现法律权威。
3、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管理制度
审判工作毋庸置疑是法院的工作重心,人员配备上自不待言,但是鉴于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还是应当适当的增加统计部门的人员配备。就基层法院而言,至少应配备两名专职统计员,长期从事司法统计工作,陪养其对统计数据的良好嗅觉及分析能力。对兼职的统计员,则应该定期组织培训,以提高其数据统计方面的专业素质。
健全管理制度就是对统计工作的各个流程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如提交信息采集表的时间,统计资料的立案归档程序、统计报表的上报内容及格式等,均应设定好具体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实现制度化管理,以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保障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我院司法统计队伍建设情况
我院司法统计人员基本上是一人(聘用),2011年曾配备两名人员(增加一名正式干警),2012年初,我院进行环节干部竞争上岗,增加的那名干警竞争上岗,成为法警队副队长,司法统计人员又成为一人,力量薄弱,亟待加强。
赛罕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二0一三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