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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王建军  发布时间:2015-09-09 16:43:45 打印 字号: | |
  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背景: 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几十年来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在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由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能够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始终受到国家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不会冲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动摇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而且还会在与公有制经济的联系、竞争和合作中,有益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还是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领域的就业体系,保持社会稳定,都需要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发展前景看,由于中央政策明确,地方政府支持,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人们思想观念更新,非公有制经济在一段时期内仍将快速增长,在我国社会发展中也将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对待非公有制经济,要积极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意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部分之一,它不仅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满足人民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

目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必须进一步坚持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必须全面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必须切实执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必须发挥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社会组织的合力作用,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能够快速健康的发展。

   近三年来行政审判审理非公有制企业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年——2013年,赛罕区法院行政庭共受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诉讼案件41件,其中2011年受理15件,判决 3 件,上诉 4 件,维持1件。2012年受理7件,判决 2 件,上诉 3 件,维持1件。2013年受理19件,判决 10 件,上诉11 件,维持3件。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资源、行政许可和工商管理等领域。特点是:1、涉及民生和群体性行政案件比重较大,处理难度增加;2、行政案件类型多样化,并在行政管理领域呈现集中趋势。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此类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水平不断增强,不仅敢于寻求司法救济,善于运用救济方式,而且经常采取一些比较激进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此类问题如果解决不当,极易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由于一些行政机关未能严格依法行政,不论从程序还是实体处理都埋下了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闹访事件,也直接影响到官民关系的和谐,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也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压力。

平等保护,公正审判。私营、个体和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济主体在经营中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其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与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经济纠纷时,不得存有偏见、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发,平等保护不同企业、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在审理呼和浩特市铁龙综合养殖场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业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呼和浩特市铁龙综合养殖场认为赛罕区农牧业局撤销《关于新建呼和浩特市铁龙综合养殖场的批复》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经审理认为,呼和浩特市铁龙综合养殖场经过计委等部门的合法审批,赛罕区农牧业局以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呼和浩特市铁龙综合养殖场存在问题为由,作出《关于撤销呼和浩特市铁龙综合养殖场的通知》,该通知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赛罕区农牧业局不服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严肃执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行为。在强化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对非公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通过沟通协调、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规范行为。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力纠错,规范行为。 在审理包头阳光美晨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美晨公司)诉内蒙古环保厅行政许可一案中,包头阳光美晨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内蒙古环保厅为乌海彤阳能源科技发展公司(简称彤阳公司)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侵犯了阳光美晨公司对废物处理的专营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经审理认为,内蒙古环保厅为彤阳公司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阳光美晨公司与彤阳公司业务范围完全不同,法律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没有数量限制。因此内蒙古环保厅的颁证行为并未损害阳光美晨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宣判后,阳光美晨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服务非公企业,壮大区域经济,人民法院工作任重道远,行政庭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以更加优质高效到位的法律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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