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审判过程中
逾期利息问题的若干思考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中,都有涉及到逾期利息的诉请。关于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中,逾期利息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逾期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二、计算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
关于利息计算起止时间的问题
逾期利息都是从逾期未履行合同之日起算,但计算到何时为止?一种观点认为应计算到起诉之日,一种观点认为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笔者认为,第一种计算方法便于起诉时诉讼费用的计算,但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利益没有充分的处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般会写明: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对迟延履行的计息已有了明确的判项,如果应当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再按第二种方法计息到实际支付之日恐有重复计算之嫌。但是从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的角度来说,此种判罚比较有利。
如果逾期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在此之后,如果逾期仍未归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种判决对各阶段利息的计算都比较明确。
关于利率的计算,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依约定。双方确定的利息高于同期四倍利率的,按四倍利率计算。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第一种说法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种说法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至50%。第三种说法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第四种说法是直接按四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笔者认为直接按第四种方式计算逾期利息,判罚过高。前三种处理办法均有一定的合理性: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充分考虑履行人的偿还能力也不会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化。继续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所以按照《审理民间借贷通知》的精神,当事人仅约定借款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款利率主张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借款双方的借款目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至50%作为逾期利息。
最后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如果同时主张且均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如果两项之和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仅能支持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