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巴彦镇圪老板村王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2014年12月,我院就王某某诉林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做出裁判,判决被告林某某清除堆放在原告王某某承包土地的石块,排除妨害。判决生效后,林某某未在判决要求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多次找到林某某家进行交涉,但其仍拒不清除石块,两家人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15年,王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林某某采用躲藏、回避的消极方式,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使案件及时执行,尽力达成执行和解,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圪老板村,与被执行人家属进行沟通,在获知被执行人下落后,面对面的耐心向被执行人林某某做思想工作,解释执行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各被执行人应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通过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释法析理,被执行人林某某认识到抗拒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后,主动承诺将堆放在原告王某某承包土地的石头进行清除,排除妨害。4月8日,林某某将石头全部清除完毕,这起对两家人困扰双方许久的排除妨害纠纷案,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