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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
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当支付物业费
作者:黄合少法庭  发布时间:2016-08-04 12:07:44 打印 字号: | |
  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

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当支付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为青城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张某搬入居住后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讨物业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对此,张某辩称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还在开发商名下,自己并非涉诉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应由所有权人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确没有转移,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是张某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并使用,张某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承受者,因此张某应当交纳物业费,遂依法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现实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往往滞后,在房屋转移条件完成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在事实与法律层面形成了分离,尤其是拆迁安置房,此时,房屋上的风险负担、权利义务由谁承受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尊重现实,具体到物业纠纷,法律层面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实际业主,而事实占有、使用房屋的主体才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承担者,因此业主已与物业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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