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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作者:黄合少法庭  发布时间:2016-08-04 12:10:54 打印 字号: | |
  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宣判时,被告因为该案判决其败诉非常不满,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觉得困惑,久久不愿离开法庭,强烈要求法官予以解释。 此案中原告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业主缴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在庭审中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事实和金额均予以确认。但是被告认为原告是于2016年1月起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一诉讼时效,原告主张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官不应支持。但是就判决结果来看,法官仍然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应被告的要求,承办法官花了一个小时,耐心向被告进行了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因其履行上的连续性,对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原告退出物业管理时间为2015年年底,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16年1月,未超出二年的期限规定,故法院对被告所称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费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被告接受了判决结果,感谢了法官的耐心解答。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鉴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连续性,且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即催交物业费,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业主主张欠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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