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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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
类型代字的通知》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并按规定执行。
联系人:高院民一庭 李文
电话(传真): 0471-6986712
邮箱:内网 liwen@nm.pcc 外网 livia118@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处理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