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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交、减交、缓交案件
受理费暂行办法
作者: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11 11:11:40 打印 字号: | |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业务部门:

为完善缓交、减交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办理制度,现制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16年3月11日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交、减交、缓交案件

受理费暂行办法

为完善缓交、减交及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报批、审批程序,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免交案件受理费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二条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案件受理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住址等;

(二)符合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有证明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上诉案件的原审判决书;

(四)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

(五)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在起诉或上诉时向立案部门提出,由立案部门对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

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申请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院长批准。

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应在审批意见栏中写明申请是否符合缓减免的法定条件以及免减缓金额的建议。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庭长复核并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在审批环节不得将材料交由当事人自行递送。

免、减案件受理费1万元以下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分管院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免、减交,由分管院长审核后交院长审批。

缓交案件受理费交纳最后期限一般审批为:“缓交到开庭前”;特殊情况,报院长同意可审批为“缓交到结案前”、“缓交到执行前”。

第六条 当事人提交案件受理费免、减、缓申请的,经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审核,庭长审核后由院领导审批,庭长、院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第七条 准许当事人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审查人填发通知书并附卷。立案部门审查的全部材料应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随同案卷一并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当事人收到法院不同意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承办人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意见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更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口头通知驳回,口头通知驳回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九条 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承办人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

第十条 当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审判庭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各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缓交期限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催收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免交、减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的,审判庭应在结案文书中予以表述,并决定最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金额。

第十三条 允许一方当事人免交、减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若对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败诉且未获批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判令对方当事人负担全额或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述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及时交纳的,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格式范本

免(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出生日期、住址)。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纳案件受理费×××元。由于……(不能交纳的原因),无力支付全部案件受理费,特申请减(免)交案件受理费×××元,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出生日期、住址)。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元。由于……(不能交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案件受理费,特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元,于首次开庭前交纳,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