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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法官入额实施意见
作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11 11:18:20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法院人员分类定岗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法官入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法院人员分类定岗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法官入额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法官入额实施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法院人员分类定岗指导意见》,结合法官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全区法院法官入额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法官入额采取自愿选择、考核考试、公平竞争、差额择优的原则。

  二、报名条件

自愿报名参加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

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占中央政法专项编的公务员,且具有法官资格的干警。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无违纪违法情况(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行政处分期内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暂不予报名)。

  (六)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

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法官工作。

  三、入额程序

  (一)自愿报名,岗位承诺。

(二)由各院进行资格审核,逐级报自治区高院备案。符合条件的,发放全区统一制式的法律知识考试准考证。

(三)法律知识笔试。

  (四)审判实务面试。

  (五)审判业绩考核或行政综合工作业绩考核。

  (六)各院党组根据考核考试成绩和审判专业结构比例需求,研究拟入额差额名单,逐级报法官遴选委员会审定。

  (七)公示。

  (八)履行相关手续。

  四、岗位承诺

  自愿报名参加入额考核、考试的现有法官,须作出岗位

承诺:

  (一)承诺遵守宪法法律、党纪政纪、司法职业操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承诺完成法官岗位工作任务,积极主动适应岗位需要,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其中,高院的院长、副院长每年亲自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10%、2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厅级审判员和庭长每年亲自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30%;中院的院长、副院长每年亲自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10%、25%,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处级审判员和庭长每年亲自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35%;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每年亲自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10%、3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庭长每年亲自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40%。

  (三)承诺遵守司法责任制,对所办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在责任范围内终身负责。

  入额后,当年未践行以上岗位承诺的,当年退出法官员额。

  五、入额方法

  (一)各院院长征求纪检委、人大和检察院意见,没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直接入额。

  (二)各院副院级领导[包括:高院的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厅级审判员,中院的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处级审判员(不含庭长),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经本人申请,以考核(权重70%)+考试(权重30%)的总成绩,按照高、中和基层法院分别不高于本院上述人员

总数的50%、60%和70%的比例,择优进入拟入额名单,报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

  三)现有法官以审判或行政综合工作业绩考核(权重70%)+法律知识考试(权重30%)的总成绩,按照1:1.1的比例,列出拟入额差额名单,报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择优差额入额。

  其中,曾获得“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或自治区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的法官,视为业绩考核、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直接进入拟入额的差额名单。

 对长期在一线且办理较多案件的双语法官,经自治区高院批准,可适当降低考核考试合格标准。

  六、业绩考核

  (一)副院级领导业绩考核

  1、考核组织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政法委、组织部、纪检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派员组成考核组,对副院级领导进行业绩考核。

  2、考核程序

  (1)在本院干警大会上述职,接受民主测评。

  (2)个别谈话推荐,查阅相关资料。

  (3)考核组汇总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材料留存备查。

  (4)考核结果反馈该院党组。

  3、考核内容及分值

  (1)内容:

  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重点突出工作业绩。

  (2)满分100分:

  民主测评40分:院领导、部门正副职和干警的权重比例分别为30%、30%、40%。

  谈话推荐60分:院长、副院级领导、部门正职推荐的权重比例分别为40%、30%、30%。谈话主要了解履行职责、审判管理和监督、办案等方面的内容。对考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调取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并留存备查。

  (二)法官业绩考核

  1、考核组织

  各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下设考核工作组,由政治部牵头,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参加,负责法官入额业绩考核工作。

  2、考核程序

  (1)民主测评。

  (2)谈话推荐。

  (3)考核审判或行政综合工作实绩。

  (4)考核组汇总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材料留存备查。

  3、内容及分值

  业绩考核满分100分,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工作实绩60分:

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主要考核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其中,对承担审判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工作任务较多的法官,在考核办案数量时,可适当降低达标标准或通过折抵办案数量等方法,体现调研工作量。同时,对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可区分等次进行加分。

非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和工作能力。

(2)谈话推荐10分:分管院领导、部门正职和部门干警推荐的权重比例分别为40%、30%、30%。

  (3)民主测评10分:院领导、部门正副职和干警的权重比例分别为30%、30%、40%。

  (4)法律工作学习经历10分:

  任助理审判员计1分,审判员计3分,副庭长计4分,庭长计6分,非审判岗位部门正副职参照正副庭长计分。

  法律职务工作经历从自治区高院(检察院)批复的初任法官(检察官)时间起算,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每年计0.2分。(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

  取得法律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0.2分;取得法律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0.4分。

  (5)个人所获荣誉10分: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国家级综合类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最高法院、国家部委内设机构授予的表彰以及其他国家级专项表彰,每项加2分。

  获得全区优秀法官、全区办案标兵、全区法院先进个人以及全区劳动模范、全区三八红旗手等自治区级综合类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自治区委办厅局和自治区高院授予的专项表彰,每项加1分。

  荣立全区法院系统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1.5、1分。

  表彰奖励加分可累计,但不超本项额定分值。

  盟市级、旗县区级表彰奖励加分规则,由各中院参照上述加分规则研究制定。

  各类表彰奖励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执行之日,即:2004年2月2日。

  4、各院自行研究确定业绩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基层法院报中院审核,中院报自治区高院审核。

  纪检监察部门对业绩考核进行全程监督。

  七、法律知识考试

1、统一笔试:权重60%,重点突出审判实务,由自治区高院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命题,并统一组织实施(过渡期内成绩予以保留)。其中,蒙汉双语法官笔试使用蒙文答卷。

2、审委会面试:权重40%,由各院组织实施,并邀请上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参加。其中,蒙汉双语法官面试使用汉语答题;副院级领导的面试由考核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对笔试、面试进行全程监督。

  八、暂缓入额事项

(1)考核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2)分管的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党组确认需要相关领导承担责任的。

  (3)分管或承办的案件,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违法审判情形,需要追究审判责任的。

  (4)按照《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暂行办法》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规定,发现个人人事档案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5)组织认定为暂时不宜入额的其他事项。

  暂缓入额所空缺出的员额,按照考核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暂缓入额事项经组织认定,不归责于本人的,考核考试成绩予以保留。经本人同意,该成绩可用于下一次竞争入额。

  九、组织实施

  法官入额工作在各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牵头组织实施。

  十、办理入额手续

  (一)各院党组研究拟入额差额名单,逐级上报自治区高院。

  (二)自治区高院对拟入额差额名单和比例进行审核后,报请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

  (三)按照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的结果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入额法官,由各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任命。

本办法由自治区高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