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呼市赛罕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有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承办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协助市委和区委做好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以及法官队伍建设工作。
(五)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本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八)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全院共有内设机构28个,其中行政机构9个,派出法庭4个,审判执行业务庭室15个。二级事业单位1个。分别为:
行政机构:政工科、办公室、(纪检)监察科、法警大队、研究室、司法鉴定技术室、网络管理中心、宣传科、机关工作委员会;
审判执行业务庭室: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监督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未成年综合审判庭、速裁庭、诉调对接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
派出法庭:白塔法庭、金河法庭、黄合少法庭、巡回法庭;
二级事业单位: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政法编制100,实有在编人员96,空编4个;事业编制30,实有47人,其中24人有事业编,制空编6个,超编23人。(截止统计日期:2017年1月1日)
三、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
坚持能动司法、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履行司法职能。逐项落实部署,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为民,不断完善便民措施。优化精细管理,努力提升审判质效。坚持改进作风,着力打造过硬队伍。
第二部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三)基本支出表
(四)收支总表
(五)收入预算总表
(六)支出预算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八)“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627.24万元,全部为财政经费拨款。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一)、人员支出
1、工资和福利支出,工资性支出1028.62万元,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励26.9万元,社会保障性缴费109.35万元,绩效工资52.6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51.48万元。
2、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 住房公积金133.94万元,采暖补贴24.4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水费7万元、电费25万元、物业管理费96.8万元、工会经费14.85万元、福利费18.1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92.3万元,总计254.1万元。
(三)、项目支出
1.装备经费607.7万元
2.办案经费2338.07万元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2017年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内公务接待2万元,比上年减少3万元;结合历年支出,2017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预算支出;公务用车维护费1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用0万元,比较2016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5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60万元。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说明
我单位因没有此笔款项,故无数据。
六、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指本部门所属单位通过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