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杨某申请执行岳某、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官经过“四查”后,冻结扣划了岳某银行存款3万余元;查封了内蒙古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奥迪汽车一辆,但由于找寻不到该车未能扣押;冻结了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却因该账户为轮候冻结所以未能实现扣划。因该案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奈只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后终本了此案。案件终本后,执行法官并没有停止对被执行人的跟踪监控,时刻关注着其财产状况。
与此同时,申请人来到赛罕区检察院要求检察院监督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同赛罕区检察院负责监督此案的罗科长进行了沟通,多次商讨执行方案,以求高效解决此案。在我院执行法官和赛罕区检察院罗科长的主持下,对被执行人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和申请人杨某进行了调解,向被执行人大力宣传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对企业发展的种种影响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在法检两院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一致:由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杨某执行案款41万元人民币。最终本案得以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