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王某来赛罕区法院申请执行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查控,并为双方当事人悉心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场同意由被执行人高某于当日返还给申请人王某奥迪汽车一辆,并给付申请人王某租车及诉讼费用共计11156元。因王某和高某在新城区法院也有一执行案件,该案件高某是申请人,王某是被执行人,高某享有对王某18000元的债权,因此双方决定以此抵顶,剩余款项王某将另行给付高某。
但在次日早晨,申请人王某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声称高某承诺给付的奥迪汽车只给了钥匙,但小区的物业人员拒绝王某取车。王某联系高某后,高某也拒不配合取车。执行法官再联系被执行人高某时,高某拒接电话,失去了联系。
执行法官转换思路,想到高某在新城区法院还有执行案件,便立刻与新城区法院取得联系。果不其然,高某正在新城区法院执行局询问自己的案件进展。新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得知我院执行案件情况后,留住了高某,等待我院执行干警到新城区法院共同商议下一步解决方案。随后我院干警到达新城区法院,告知高某应马上返还车辆,但高某仍拒不返还,并要求王某先给钱再返还车辆。
在高某极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我院执行法官同新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共同向高某解释法律,告知高某必须马上返还车辆,如若拒绝执行,将对其依法拘留。在我院干警和新城区法院干警的通力配合下,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同意将车返还给王某,并让其亲属将涉案车辆开到了新城区法院。随后王某来到新城区法院取车,并同意向高某给付其在新城区法院的剩余执行案款。
至此,在两地法院互通互助下,这两起执行案件都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