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凌晨2:30,赛罕区法院执行局两名干警登上包头开往北京的Z180次列车8号车厢,向2号坐的杜某表明身份并出示了拘留决定书。
杜某为内蒙古某食品公司的法人代表,2016年,赛罕区法院受理了该公司与魏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并依法判处该公司支付拖欠魏某的工资、加班费、检查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干警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及法人代表杜某,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并隐匿行踪,企图逃避执行。
借助执行联动机制,赛罕区法院执行局向赛罕区公安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函,要求通过公安系统信息平台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5月8日晚10点,包头铁路公安处发现杜某将于当日晚间乘坐火车前往北京,约在5月9日凌晨1:30到达呼和浩特,于是通过信息平台将该信息通知了赛罕区法院。
由于列车仅在呼和浩特站停留15分钟,接到通知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到火车站,早早等候在站台。由于列车晚点,约两点二十分才能到站。为确保执行效果,我院通过联动机制,要求公安派出所对杜某进行临时控制。列车到站后,执行干警立即登车将杜某带回。在送杜某前往医院进行拘留前体检的路上,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向杜某说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的的影响。最终杜某在干警的耐心释法下当场履行部分金额,并与申请人魏某达成和解,承诺剩余款项一年内逐月还清。
2013年以来,赛罕区法院与公安机关深化执行联动措施,通过“临控”等手段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行踪,执行联动成为赛罕区法院全力化解“执行难”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