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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03-31 18:58:34 打印 字号: | |

2017年3月31日上午,任某、刘某娟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在赛罕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处2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一年。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内蒙古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5月10日期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幼儿园幼师任某、刘某娟以被看护幼童乐乐(化名)淘气、不好管理为由,多次采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被看护人,致被看护人乐乐轻微伤,情节恶劣。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赛罕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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