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王某将自己位于赛罕区西把栅乡前不塔气村的房屋租给了王某、刑某夫妻二人,并签订了《门面房出租协议书》,约定租期一年,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租金为35,000元。该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后该夫妻二人未与王某办理续租手续,却一直占用该房屋。 赛罕区法院于2016年3月受理了王某诉王某、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王某、邢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腾出申请人王某位于赛罕区西把栅乡前不塔气村的房屋,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引弟欠缴房租35,000元,并按每年35,000元的标准计算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王某、刑某迟迟未腾房,也未履行给付义务,无奈申请人王某到赛罕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干警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刑某夫妇二人早已锁上大门不见踪影,且经过“四查”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6月20日上午,赛罕区法院执行干警带领公证处工作人员到达涉案房屋处,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房,对房屋内存放的五金商品等当场查封,用于拍卖后支付申请人房屋租赁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