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从申请人高某申请执行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这中间经历十分曲折。当申请人高某的家人终于拿到69万余元的执行款项时,高某及其家人难掩内心的激动,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要不是执行法官的认真负责,为我的案子多番奔波,我们长达三年的官司还不知道要过多久才能结束呢。”
被执行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包头某项目工程,后项目部把工程分包给呼和浩特市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劳务公司承包期间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另外一被申请人李某喜,李某喜雇佣申请人高某从事架子工。2015年4月19日,申请人高某在项目施工中摔伤,先后在包头市第八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院等四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9796.37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拒不予赔偿,导致申请人高某没有得到及时医治而病情恶化,造成偏瘫,无奈之下申请人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具状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经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5) 赛民初字第0508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确定的内容,三被申请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申请人高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6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其中一被执行人李某喜只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履行了部分款项,之后就以没钱为由一再推托;而另外二被执行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新某建筑劳务公司迟迟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为加快案件的执行进程,尽快让申请人拿到案款,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番前往三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线索,三被执行人均是表面配合干警的工作,一再表示等公司高层作出决定之后履行。在这其间,执行干警不放弃任何执行手段,利用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进行查询并立即冻结二被执行人公司及李某喜的账户,并且对其下发限制消费令。此时,被执行人李某喜和二被执行公司傻眼了,以为一直拖延就可以不履行,没想到他们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2018年9月,被执行人李喜某与二被执行公司高层代表纷纷赶来赛罕区人民法院,将赔偿款项全数履行,本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