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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欠工资说“不”!!!
  发布时间:2018-05-29 16:44:05 打印 字号: | |
  5月29日早,内蒙古某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女士带着40余万元案款来到赛罕区法院,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义务。

  赛罕区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了宗某、高某等6人诉某农产品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并于同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欠发工资4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农产品公司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无奈,原告宗某等于2018年1月5日向赛罕区法院申请执行。

  赛罕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此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某农产品公司法人李女士进行劝说,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经过再三催促,被执行人李女士终于在5月29日主动将所欠劳务款项全部给付申请人,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