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古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的还款期到后,刘某迟迟不向古某归还借款,古某将刘某诉至赛罕区法院,赛罕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归还古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依然不归还借款,古某向赛罕区法院申请执行。赛罕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刘某进行了多次劝说,刘某依然拒不履行,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震慑刘某拒不履行的嚣张气焰,赛罕区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对刘某实施拘留。
慑于强制执行压力,刘某于2018年5月4日同古某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承诺于5月5日前先给付2万元整,在2018年6月25日前再给付9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6月25日,在赛罕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的监督下,被执行人刘某按照约定将9万元按时送到赛罕区法院,归还申请人古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