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法院于2016年10月4日受理了内蒙古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王某、孙某、白某迫偿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50000元、利息3000元,以及截止至2017年6月5日的逾期利息70000元,共计323000元。此后产生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担保人白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内蒙古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赛罕区法院申请执行。
2018年6月26日,赛罕区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三名被执行人所在地察哈尔左翼中旗,将三名被执行人拘留。三人见状纷纷表示可以同申请人内蒙古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先共同归还申请人某投资担保公司人民币2万元,并将之前查封的一套孙某、王某位于察哈尔左翼中旗科布尔镇的240平米的房屋解封后过户给申请人折抵案款31万元,剩余案款5万元申请人某投资担保公司自愿放弃。(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