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和浩特市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立案,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但由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生效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只好申请强制执行,使得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现该案件已顺利执结完毕。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双方陆续签订了15份《10KV工程施工合同》、《0. 4KV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分别为被告在呼和浩特市某村更换变压器维修工程、架设电缆等工程,当时针对这15份合同均约定了各项工程价款以及合同附加条款,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工程造价1%的罚款,并由该方负全部责任,在上述合同中均未对付款时间作出特别说明,但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一致认可付款时间最迟为2013年年底,原告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均于当年年底交付被告,被告接收并使用。后被告某村民委会陆续支付原告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各项工程款,但最后剩余的2,433,982元始终以没钱支付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剩余款项,经原告多番催促未果,原告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
经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原告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十五份《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最晚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约定于 2013年年底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现剩余2,433,983元被告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生效后,原告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几经来到被告所在地,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总是以账上没钱为由一再推脱,无奈,原告来到赛罕区法院执行局,寻求执行干警的帮助,请求对被告启用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为加快案件的执行进程,尽快让申请人拿到案款,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番前往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调查线索,与其沟通协商,但被执行人一再表示:“等账户上有钱之后就履行,现在就是再催也没钱可给。”后经干警调查,确实其账户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遇到了“执行不能”的瓶颈,干警只好给申请人将法释法、说明“执行不能”的具体情况,后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协商并得到了申请人同意,决定暂时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将该案件恢复执行。在这其间,执行干警不放弃任何执行手段,时常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查询,终于在2018年4月,执行人员利用网络查控手段,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将这个好消息立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得知此消息后立即申请将该案恢复执行。
案件恢复后,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某村委会代表说明情况,并约双方当事人来赛罕区法院执行局进行当面协商。次日,被执行人来到了赛罕区法院执行局,起初,被执行人还想推脱几日,说钱有其他用途,后经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说、释法讲法、说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要面临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思虑再三,恍然大悟,立即拨通电话让某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赶到赛罕区法院执行局,将剩余部分款项在执行干警的督促下,于某银行以转账形式全数转给了申请人,该案顺利执行完毕。(执行局刘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