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我院财务科科长张红为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李建华送去执行救助金,让困难申请人在寒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困难申请人李建华申请范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某在监狱服刑,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建华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残度高,生活不能自理,且急需做脑部手术,手术费用及术后护理费昂贵,加上申请人的妻子也是残疾人,双方没有生活来源,还需供养子女上学,家庭生活极其困难。针对本案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办法(试行)》要求,经过赛罕区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研究,本次为困难申请人李建华送去执行救助金8000元。
近年来,赛罕区法院在执行救助工作上加大力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排查,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执行能力、财产状况等进行细致评估,做到准确把握。对被救助人的案件性质进行严格审查,本次执行救助金发放活动共为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集中发放执行救助款31.3万元,向15案的困难申请人送去了温暖。(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