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吉某是多年工作中的好友,二人虽然都早已退休,但在生活中一直保持联络,两家时常走动。2012年12月10日,吉某提出向孙某借款 175052元,并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3分(3%),约定于2013年3月7日前还清本息。出于信任,孙某将钱借给了吉某,但时过借期,吉某再不提及此事,经孙某多次索要,吉某都以各种理由塘塞,最后孙某更是连吉某的人也找不到了,无奈,孙某将吉某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经赛罕区法院审理,判定被告吉某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十五日内履行欠孙某的本金175052元及结合当时银行同期利率归还利息68853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吉某一直不予理睬,甚至隐匿行踪,下落不明。孙某随即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吉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限其履行义务,还多次电话联系吉某,但吉某均拒绝接听。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手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蒙AXY8xx的车,并立即将此辆车查封。虽查封了该车,但由于难以找到吉某的踪影,该案件还是遇到了困难。
终于,2018年12月30日晚上九点多,赛罕区法院执行指挥平台接到乌海市公安局电话,称我院正在寻找的被执行人吉某被当地公安人员发现并已带回公安局。此案承办人立即调动三名执行干警及两名法警带好接控手续,连夜驱车前往,此时已经是晚上23时。考虑到路途比较远,且又是通宵执行,院领导再三叮嘱执行干警要注意安全。为了尽快地接控到被执行人吉某,一路上执行干警丝毫不敢松懈,经过六个多小时的“全速前进”,12月31日凌晨六时左右,终于到达了乌海市公安局。
执行干警没有做任何休息,在办理完与当地公安的交接手续后,又匆匆踏上了归程。因为车上有被临控的吉某,路上还飘着雪,为保证路途安全,执行干警时刻不敢放松警惕,饿了就在车上吃一桶方便面。在将吉某带回赛罕区人民法院的路上,执行法官对其进行劝导,可吉某始终态度消极,无任何履行义务的想法。劝导无果后,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司法拘留,并立即送往拘留所。办理完拘留手续,执行干警终于舒了一口气,而时钟也已指向了31日下午4点多。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