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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替”不得
  发布时间:2019-03-14 15:44:01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0月份,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陆续审理了十二起同一被告的服务合同纠纷串案,判决被告人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十二位原告本金及利息,法定代表人岳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某和岳某是多年的好友,鉴于彼此之间相互信任,在好友刘某开口让岳某当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岳某爽快的答应了,就这样,岳某成了刘某公司名义上的“老板”。俱乐部刚开始,生意也是火爆至极,但之后由于刘某经营不善,引起顾客对俱乐部提供的服务极其不满意,申请退卡无果后,十二位原告将该俱乐部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赛罕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判决被告人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十余位原告本金及利息,法定代表人岳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岳某对执行法官述说起了委屈,由于刘某目前经营的俱乐部濒临破产惹官司上身,作为“名义上的好心法定代表人”自己也陷入了困境。

  执行法官告知岳某:“因为你的一时好心,让自己惹上了官司,另外因为案件没有执结,在此期间你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也会影响你在银行贷款融资的信誉,甚至是因为限制消费令不能买飞机票……”后执行干警联系到这十二位案件申请人,苦口婆心的对其劝说,经过其不懈努力多番沟通,最终案件申请人愿意达成和解,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很快促成了申请人与该俱乐部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该起原本耗时较长的服务合同串案在受理仅一个多月后即顺利执结。

  替当法定代表人现如今对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很多人为朋友仗义、抹不开情面而替他人生意做法定代表人,最后却成为债务人,甚至被诉讼至法院,成为被执行人,落得朋友做不成,还要无奈搭上自己财产的结局。(执行局刘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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