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岳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洋诉被告樊岳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岳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洋退还房租2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人:范虹 电话:4933674,速裁庭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惠民街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