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判决公告
(2021)内0105民初5344号
韩双勇:
本院受理原告孙化与被告韩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荣淑敏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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