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判决公告
(2020)内0105民初8184号
常立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晖明诉被告常立新、前德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常立新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8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立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晖明偿还借款198000元;二、被告常立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晖明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违约金12958元,之后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62元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前德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立新、前德门负担4464元,原告王晖明负担48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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