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判决公告
(2021)内0105民初3240号
董文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文霞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4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6220.25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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