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判决公告
张会鹏、马艳芳: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327号原告徐虎堂与被告张会鹏、马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会鹏、马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徐虎堂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会鹏、马艳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人:王东晖 0471-3982848
来自黄合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