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告
荣达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918号原告黄静诉被告荣达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内0105民初49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荣达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黄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28.45元及利息(以11928.45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8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1928.4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按照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4月8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荣达赖负担。裁定如下:准许黄静撤回对被告韩俊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人:王东晖 0471-3982848
来自黄合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