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7502号
赵跟小、张风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赵跟小、张风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0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471-5277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