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2407号
岳利清: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2407号原告王科诉被告岳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12407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王东晖 来自黄合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