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开 庭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7550号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王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75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承办人:迟晓霞 电话:0471-5277621 速裁快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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