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7592号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杨君、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郑明星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
上传人:李维栋637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