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9820号
张磊、刘凤玲、呼和浩特市蒙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刘凤玲、呼和浩特市蒙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8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齐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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