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判 决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5980号
范磊: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980号原告徐先强与被告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范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徐先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算,按照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人:王东晖 电话:5277395 黄合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