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6037号
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6037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4.67万元;二、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46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4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租金之日止);三、驳回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10元,由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黄合少法庭 王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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