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内0105民初8543号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孙芳、田玉英、王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孙芳、王永珍、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田玉英、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就(2020)内0105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承办人:尚陆林 电话:0471-5277448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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