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内0105民初10319号
胡莹: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峥嵘、胡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中止)、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王晓霞 民庭 527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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