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内0105民初4892号
许冬平:
本院受理原告胡波与被告许小平、许冬平、许勇、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8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人:张俊青
庭室: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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